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镇(街) |
纳入“黑名单”依据及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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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鹤山市雅瑶镇名大鞋模加工店 |
雅瑶 |
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情形的,该企业项目需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且违法外排含重金属污染物三倍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和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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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鹤山市雅瑶镇中边村谭五中鞋模加工厂 |
雅瑶 |
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情形的,该企业外排含重金属污染物三倍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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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鹤山市沙坪金丰达镜钢厂 |
沙坪 |
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情形的该企业外排含重金属污染物三倍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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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鹤山市志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雅瑶 |
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情形的,该企业外排废水中含总锌污染物超标十倍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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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鹤山市桁铭鑫家具厂 |
龙口 |
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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