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 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鹤山市沙坪镇胜威鞋厂
2. 违法事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
3. 处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4. 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7月25日
6.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给予警告,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齐
二
1. 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鹤山市群豪轩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2. 违法事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
3. 处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4. 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8月7日
6.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给予警告,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齐
三
1. 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鹤山市沙坪欧帝诗石材工艺厂
2. 违法事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
3. 处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4. 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8月30日
6.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给予警告,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齐
四
1.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鹤山市森帝木业制品有限公司
2.违法事实: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
3.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第四项、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
4.处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12月4日
6.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齐
五
1.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鹤山市共和镇鑫和瑞木制品场
2.违法事实: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处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12月4日
6.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齐
六
1.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鹤山市共和镇家之禾木制品厂
2.违法事实: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处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12月4日
6.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齐
七
1.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鹤山市共和镇艺佳木艺制品厂
2.违法事实: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处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12月4日
6.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齐
八
1.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鹤山市共和镇品标识能家具厂
2.违法事实: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处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12月4日
6.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齐
九
1.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鹤山市共和镇森亿木艺制品厂
2.违法事实: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处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12月4日
6.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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