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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鹤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理公告(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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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处罚单位:鹤山市泰达服饰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未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处罚依据: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被处罚单位:江门市志豪家具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未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处罚依据: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

被处罚单位:鹤山市欧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案

违法事实: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及未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处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

被处罚单位:鹤山市共和镇江泳净水剂厂

违法事实: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处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 

被处罚单位:鹤山市沙坪鼎原家具厂

违法事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

处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

被处罚单位:鹤山市烟丝厂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

 

被处罚单位:鹤山市华托尔明鹰家具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

处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