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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鹤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理公告(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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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处罚单位:鹤山市金博文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被处罚单位:鹤山市同信实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 

被处罚单位:鹤山市新索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处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

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 

被处罚单位:鹤山市利明合金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违反操作规程

处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 

被处罚单位:鹤山市古劳镇华嘉兴鞋底厂

违法事实:违反操作规程

处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

被处罚单位:鹤山市址山镇美乐思卫浴五金厂

违法事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

处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

被处罚单位:鹤山市逸欧家具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

处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