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大队举报案件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处理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根据《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等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按照职责应由大队依法予以处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大队对直接受理的或其他部门转来、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进行登记、处理及回复。
第四条 属于大队管辖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案件,在接到举报后,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不得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大队管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移送或退回相关机构。
第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对不予立案的进行存档。
第六条 接待信访人应热情诚恳,严格执行有关职业道德规范,使用文明用语。
第七条 信访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至少应留下本人的联系电话。对匿名举报且未留下联系方式的,由于举报地址不详导致执法人员无法组织核查的,直接备注后作办结处理。
第八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资料,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安监局投诉举报监督方式办法
一、投诉举报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电话举报、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安监部门投诉、举报;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投诉、举报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投诉举报途径
(一)电话:0750-8801290、0750-8895233,1235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
(一)传真:0750-8880081
(三)邮箱:heshanajj@126.com
(四)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旭日邨86号
三、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投诉;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报:
1.违反法律、法规、标准,存在的生产安全、消防等安全隐患;
2.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3..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
四、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一)有被投诉、举报对象具体信息;
(二)明确说明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现象、状态)发生的详细地点或部位;
(三)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
(四)属于安全生产事项。
五、投诉举报内容要求
(一)投诉人、举报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投诉人、被举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具体行为线索等资料;
(二)投诉人、举报人投诉或举报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六、注意事项
(一)投诉、举报主要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准确;
(二)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人、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不予受理;
(三)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投诉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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