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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至2021年市应急管理局普法工作成果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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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谁执法谁普法”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践行“谁执法谁普法”的理念,完善“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为推进新时代鹤山应急发展新篇章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取得了较好的普法效果,现将普法工作成果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高度重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专门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局开展普法工作,安排落实每年的普法任务,把普法工作作为落实依法行政的基本保障,做到了普法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年终有总结,使全局普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推进。

  二、精心组织,严密实施

  (一)坚持学法用法。市应急管理局将普法与安全执法业务相结合,学习内容具体化,学习形式多样化,突出学法的针对性和系统性。针对性是重点学习同本部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系统性是不仅学习专业法规,而且要学习基本的法律法规及和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提高行业安全法治意识。市应急管理局将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紧密结合日常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安全宣传、七五普法、12.4国家宪法日等,广泛开展安全法制和安全知识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进家庭,重点加强机关单位、企业员工、城乡群众、在校学生和社会群体对生产安全、交通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法规知识的学习教育,有力地促进了安全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

  (三)突出重点,实施精准普法。市应急管理局紧贴实际,找准普法切入点,将市应急管理局的全体干部、企业一线员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列为重点普法对象,实施分类教育指导,根据“谁执法谁普法”原则,落实普法属地管理与单位管理,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着力抓实普法工作。

  三、完善机制,规范执法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通过普法依法治理活动的开展,市应急管理局不断落实依法治理和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安全法治化管理,完善了依法行政工作机制,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了依法行政监督制,实行了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建立了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民主管理制,使依法行政工作不断加强。

  (二)严格依法管理,切实规范执法行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安全监管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始终做到持证执法、亮证执法、按程序执法、不越权执法、不错位执法,确保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和程序合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局领导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执法人员使用全省安全生产移动执法系统,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全过程记录,并将图片、视频存入数据库。明确了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要求,行政处罚案卷做到了一案一卷。2019年至今,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136宗,未出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四、有机结合,增强实效

  (一)结合工作职能,大力宣传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结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职能和工作实践,将普法工作融入执法全过程,把履行职能、文明管理、严格执法的过程,变成生动、有效的普法实践活动,面向执法对象、服务对象以及全社会,大力宣传本单位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活动。

  (二)以执法推动普法,以普法促进执法。

  1、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探索“柔性执法”新方式。行政执法人员既是执法队伍,同时也是一支中坚的宣传队伍,每一次进企业进行执法活动,也是一次向企业面对面普法的重要过程。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中,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切实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运用普法来强化执法的综合效果,积极探索引入“说理式执法”的方式,推行“事前干预、主动指导、及时提醒”制度,充分发挥法律教育引导作用。对初次违法、隐患情况轻微的情况,执法人员采取教育为主的方式,督促现场整改隐患,立行立改。

  2、推出黑名单制度、开展执法曝光行动。大力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推动惩处失信企业的社会氛围。联合鹤山市广播电台开展行政执法直播活动,通过现场执法直播“排查整治进行时”专题活动,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广泛宣传发动,及时报道成效;通过微信公众号曝光我市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突出单位,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落实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做到“警示一宗、教育一片”的目的,警示教育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生产安全事故后,迅速组织相关单位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召开事故现场会,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同时制作警示教育片,组织企业员工观看,以案说法、敦促企业自觉查漏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切实将“企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以此来进行执法普法宣贯。

  4、强化约谈、以案示警。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其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其安全管理能力,从意识上夯牢各企业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市应急管理局加大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合格、屡罚屡犯的企业的安全生产约谈,截至目前,已对30多家企业进行约谈,指出被约谈企业存在的隐患,分析隐患存在的原因、风险及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并结合被约谈企业的特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五、普法成果,亮点纷呈

  (一)打造普法前沿阵地,推动企业建设安全文化长廊。

  为营造企业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提高员工安全生产和法治意识。市应急管理局联合相关企业打造特色精品活动——“安全生产文化宣传百米长廊”,通过文化长廊宣传安全文化、隐患排查制度建设、法律法规知识,推动公司人人争做安全“吹哨人”活动,鼓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查隐患抓整改落实。安全文化长廊的建立,有助于树立起员工心中安全生产意识的标杆,营造起人人学安全、懂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打造金牌讲师团、聘请法律顾问、组建专家库,局长带头深入企业开展普法宣传。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以案释法案例库,并组建专家库、打造金牌讲师团、深入企业开展“百场千企”活动,采用集中宣讲、巡回宣讲两种方式,将宣传活动下沉各镇(街)、企业。截至目前、累计组织开展97场,培训9200多人,企业1100多家。同时面向社会发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在法律服务方面,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专家、编制单位召开评审会,制定《鹤山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同时聘请资深法律顾问,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咨询制度,保障依法行政的准确性。

  (三)以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推动普法走向纵深。

  结合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开展一系列普法宣传活动:一是通过“鹤山智慧平台”、鹤山融媒组织的应急管理普法知识有奖竞赛活动,发动市民参与答题,进一步激发了全民学法积极性,营造了全民学法浓厚氛围;二是举行全省首创危化技能“大比武”,大赛开通了现场在线直播,共吸引了9万多名网友在线观摩;三是举办安全吹哨人评选活动,鼓励企业员工人人“争做安全吹哨人”;四是精心制作《可可托海的牧羊人》安全生产版——《平安相依》MV,通过鹤山发布、微信公众号和工作群发送到各镇街,各企业,共转发1000多次,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五是以5.12日防灾减灾日为契机,通过发放安全知识宣传手册形式,宣传了《防震减灾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普及各类灾害事故的预防知识和防范应对基本技能,增强了居民的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营造村(社区)参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的良好氛围。2021年,活动共发放各类宣传材料约16000份。六是举办有限空间安全、燃气安全、消防安全和新安法线上直播共4场,吸引20000多名网友在线学习;同时联合融媒体通过警示案例宣传、线上咨询日活动以及现场执法直播等系列活动共60多次,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中国福彩网共开展应急演练11场、线上“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3场、安全宣传“五进”活动114场、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学习8场,推进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应急救援技能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在中国福彩网形成浓厚的法治宣传氛围,推动普法走向纵深。

  (四)创新监管、执法方式。

  1、投入财政资金50万元,开发“鹤山智慧安全”信息化综合监管平台,实现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四个“全覆盖”,落实了对危化行业安全提醒、员工培训、危化风险管控工作检查、危化企业复产复工指导“全覆盖”。

  2、创新监管理念,首次将无人机运用到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监管领域,为安全监管提供强有效的“空中力量”。开展安全风险管控试点工作,在中国福彩网企业中选取68家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打造成各镇的标杆企业。

  3、结合今年来事故发生的特点,通过推进分类分级监管、推行差异化执法等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2021年至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立案49宗,行政处罚金额215.4万元。

  (五)积极创新普法宣传新形式。借助新兴媒体和运营商等平台资源,多渠道、全方位、多层次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安全法治知识。

  1、推出“安马云”课堂。针对疫情特殊期间,推出“安马云”课堂,采取线上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扎实开展企业员工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2、制作森林消防专业队宣传片,加强森林防火法的宣传,并登上“学习强国”平台,展示了鹤山市应急管理人的崭新形象和时代风采。

  3、突出市应急管理局职能,结合季节性特点,分时段通过融媒体、电台、气象大喇叭、流动车等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森林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

  市应急管理局普法工作虽然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八五”普法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原则,对标更高的标准,开创普法工作新局面,为我市建设湾区现代化创业之城保驾护航。

  典型案例

  案例一:案件名称:鹤山市宝光化工制品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案

  案件性质:行政处罚类

  【案情简介】

  1、2020年6月10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鹤山市宝光化工制品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李某蕃协助现场调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该公司一仓库中发现存有大量危险化学品,相邻的车间有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及分散机等设备,以及分装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桶。经调查,鹤山市宝光化工制品发展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樊某旺,樊某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非法从事油性家具漆(经鉴定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案件分析及结论】

  1、鹤山市宝光化工制品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樊某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鹤山市宝光化工制品发展有限公司某车间擅自进行生产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相关证据,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樊某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案启示】

  从案例可以看出,鹤山市宝光化工制品发展有限公司将该公司某车间租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樊某旺,两者都受到重罚。

  危险化学品因为其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危害极大。每年因危险化学品管理、操作不当而引发的爆炸、火灾、灼伤、中毒、窒息事故屡有发生,因此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否则就会付出代价,轻者罚款,重者限制人生自由,面临牢狱之灾。同时作为出租者,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案例二:案件名称: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11?19”机械伤害一般事故案

  案件性质:行政处罚类

  【案情简介】

  1、2020年11月19日早上5时许,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2、经调查认定,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11?19”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员工教育培训不落实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鹤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48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持处人民币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控制人李某华,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回溯】

  2018年6月10日,李某华与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签订厂方租赁合同,租用期间,李某华聘用李某兵从事塑料再生加工。

  2020年11月19日早上5时许,李某兵操作的塑料破碎机的传送带顶端转轮轴承被油纸胶缠住无法运作。李某兵关闭破碎机电源后爬到传送带与塑料破碎机投料口相接的地方清理油纸胶,在清理的过程中不慎从投料口掉进破碎机内,此时破碎机内滚剪轴由于惯性仍在转动,在场人员立即组织施救,李某兵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法律分析

  一、出租方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出租生产车间给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李某华从事塑料再生加工,应当履行对李某华生产经营过程的安全管理,落实对进入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内作业的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但该公司除收取租金、管理费等费用外并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职责,未履行对李某华经营过程的安全管理,未落实对进入其公司内作业的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二、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对出租方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李某华违反的法律条款

  李某华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控制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四、追究李某华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市公安局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启示】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只有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才能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以案为例、警钟长鸣,中国福彩网企业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日常安全管理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只有安全上万无一失,才能避免一失万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