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鹤山市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鹤山市宅梧镇人民政府、鹤山市双合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市应急管理局委托镇(街)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和《鹤山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单位将部分法定行政执法权委托受委托单位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所辖行政区域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以下委托执法权:
(一)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二)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四)对适用一般程序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本条第(三)、第(四)项的,必须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委托单位责任
(一)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组织实施委托办法;
(三)定期组织受委托镇(街)的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
(四)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解除与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组织的委托执法关系;
(五)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保障镇(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机构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
(二)受委托单位应该在委托执法权限内实施委托执法的行为,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范使用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三)受委托单位应当将实施委托执法中发现的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处理;
(四)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执法行为;
(五)主动接受委托单位指导、协调和监督,配合委托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委托机关备案;每月26日前向委托单位报送当月委托执法行为统计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四、委托期限
从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止。
特此公告。
鹤山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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