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5月20日,鹤山市址山镇应急办到江门市某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六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5月20日,鹤山市址山镇应急办到鹤山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六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5月16日,鹤山市雅瑶镇应急办到鹤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发现该单位存在使用非水性油漆的喷漆生产线、油漆仓库、调漆房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六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公司处人民币 2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 )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6月3日,鹤山市古劳镇应急办到鹤山市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六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公司处人民币 2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 )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8月27日,鹤山市雅瑶镇应急办到鹤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车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六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公司处人民币 2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 )罚款的行政处罚。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