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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6年度江门市医疗救助待遇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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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以及《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和《江门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2026年度江门市医疗救助待遇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具体见附件《2026年度江门市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2026年度江门市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江门市乡村振兴局

  2025年12月26日

附件

2026年度江门市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救助对象

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易返贫致贫
  人口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

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0-14周岁“两病”儿童

资助参保标准

全额

全额

全额

全额

医疗救助

起付标准
  (元)

0

0

4300

0

10750

4300

0

救助比例

100%

90%

80%

80%

80%

70%

20%

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万元)

12

10

8

8

8

8

二次
救助

起付标准(元)

2000

救助比例

80%

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万元)

3

  说明:1.上表所列救助对象是指该对象为单一对象身份的情形。

  2.“资助参保标准”是指资助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标准。若为“全额”,则其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若为“无”,则其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无资助。

  3.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

  4.0-14周岁“两病”儿童是指参加居民医保的0-14周岁(含14周岁)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其救助比例是指发生的总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