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以及《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和《江门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2026年度江门市医疗救助待遇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具体见附件《2026年度江门市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2026年度江门市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江门市乡村振兴局
2025年12月26日
附件
2026年度江门市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救助对象 | 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 易返贫致贫 |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 | 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0-14周岁“两病”儿童 | |
资助参保标准 | 全额 | 全额 | 全额 | 全额 | 无 | 无 | 无 | |
医疗救助 | 起付标准 | 0 | 0 | 4300 | 0 | 10750 | 4300 | 0 |
救助比例 | 100% | 90% | 80% | 80% | 80% | 70% | 20% | |
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万元) | 12 | 10 | 8 | 8 | 8 | 8 | — | |
二次 | 起付标准(元) | 2000 | — | |||||
救助比例 | 80% | — | ||||||
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万元) | 3 | — | ||||||
说明:1.上表所列救助对象是指该对象为单一对象身份的情形。
2.“资助参保标准”是指资助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标准。若为“全额”,则其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若为“无”,则其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无资助。
3.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
4.0-14周岁“两病”儿童是指参加居民医保的0-14周岁(含14周岁)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其救助比例是指发生的总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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