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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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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粤财社[2015]26
【执行时间】:201502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 217)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民助[2010] 1)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赠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贫困家庭等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将原来在社保基金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进行合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年初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部分按20%比例)中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
)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
)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中央和省财政对经济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补助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同时,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低保对象人数、低保标准、医疗救助水平和滚存结余资金等有关数据,认真测算下年度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需求,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上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提前下达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同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编制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等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市、区)民政局直接审核办理。其他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第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结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    

()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救助。
(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等特困供养人员开展基本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补助,五保(城镇三无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为100% 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参照参加保险对象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政策,按所属对象类别核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直接给予救助。
(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扣除本年度已享受医疗救助的政策内自付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比例参照基本医疗救助比例执行。
(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五保(城镇三无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其他救助对象,开展基本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采取事后救助。    

第十条 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免收住院押金,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逐步降低或取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医疗救助起付线和住院押金,逐步提高医疗救助封顶线。医疗救助标准、年最高封顶线,由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情况确定、公布,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
各地要科学制定救助方案,合理设置封顶线,稳步提高救助水平。要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规定,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弥合城乡困难群众在获得医疗救助方面的差异,满足其正常的医疗服务需求。    

第十一条 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范围,细化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具体使用方案,将所有各类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捐赠资金)统筹使用,合理安排。    

第四章 基金分配及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主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补助支持,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科学合理分配,并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强化以奖代补机制。因素法分配主要依据城乡低保对象(含城镇三无人员)和五保特困供养人员人数、医疗救助水平、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分配资金,以奖代补主要依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对重视医疗救助工作、努力程度较高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
市、县应根据各地实际安排医疗救助基金,并按国家、省和本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统筹使用,科学合理分配医疗救助资金。    

第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开展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    

第十四条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的,由县(市、区)民政局将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核拨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其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参保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以上机构。    

第十六条 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审批表或结账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民政局核批,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对救助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救助开展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用于特困救助对象减免住院押金,方便其看病就医。    

第十八条 暂不具备直接支付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开设一个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全部医疗救助补助支出实行直接支付的地区,不设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包括对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不能通过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医疗费补助支出,对偏远地区和金融服务不发达等不具备直接支付条件的地区的基金支出,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的基金支出。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应定期缴入社保基金专户,并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垫付医疗费用、向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救助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支出户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逐步减少并取消现金支出。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各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清理和对账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末,民政部门应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如有结余,可按预算法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基金累计结余超出规定比例的,为盘活基金累计结余资金存量,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医疗救助基金结余可用于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支出。
如需调整使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调整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稳步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基金均衡合理使用,确保救助对象最大程度受益。    

第二十二条 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及结算方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救助资金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救助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救助基金。    

第二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救助基金,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定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疗服务情况,对医疗服务质量差、违反有关规定的,暂缓或停止拨付其垫付的资金。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制度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资金绩效等。    

第二十六条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编造虛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刻纠正、扣回、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外,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信息公开制度,对基金的管理办法、使用情况等,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等情况应每季度在村()委会张榜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各地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广东省财政厅、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4] 3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财社[2006] 3)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关于《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民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监督管理,明确责任追究事项,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26)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政策解读    

一、关于大病救助资金筹措渠道问题    

(一)完善制度机制。一是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切实提高各级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认识,全面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指导各地完善门诊救助、二次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等审核审批机制;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衔接,充分发挥政策合力。二是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等部门出台《广东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实施方案》,做好农村患重特大病困难群众专项救治,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保障作用,控制医疗费用总额,减低困难群众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三是我厅将起草并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等部门拟制下发《关于做好三年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认真落实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做好扶贫与低保、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衔接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四是完善信息系统平台,做好与医疗保险信息、扶贫信息互通共享;开展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和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政策知晓度。    

(二)对象全部覆盖。建立困难群众信息库,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切实将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因病致贫人员等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做到资助参保一个不漏,住院(门特门慢)救助应救尽救。    

(三)简化费用结算。做好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因病致贫人员等困难群众的数据统计和和实时更新,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诊疗特殊病、慢性病,实现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服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协助,将在省集中式医保系统中搭建医疗救助模块,实现与医疗救助系统实时对接。2018年底,逐步开展省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异地即时结算,提高医疗救助报销效率,方便困难群众看病就医。    

(四)提高资金效益。全面开展医疗救助二次救助,督促各地20186月前制定二次救助具体细则,将政策范围外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作用,做好因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重的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创新资金支付方式,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费用,经民政部门审核会签后,由社保基金专户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其他救助对象和二次救助,由社保基金专户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通过社保卡发放医疗救助报销资金。建立季度通报制度,每季度向各地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强化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把每一份钱都用到困难群众需要的地方。    

二、关于基层医疗体系建设问题    

目前我省正在大力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一是加大财政投入,从硬件、软件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二是加大基本医疗保障力度。稳步提高城乡居民住院待遇水平,逐步缩小实际报销比例和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之间差距。积极推进医保城乡一体化改革。加快推进医保省级统筹。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向高额医疗费用患者和困难群体倾斜。三是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筑牢医疗保障底线。出台远程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并纳入医保统筹,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四是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支持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多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    

三、与大病保险制度衔接情况    

2016年起,我省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实现一延伸两倾斜,覆盖范围从城乡居民延伸到职工,保障待遇向困难群体和高额医疗费用群众倾斜。截至2017年,全省大病保险覆盖人数10122万人,保障参保人尤其是贫困人员看得起病、敢看大病    

(一)积极推进大病保险精准扶贫。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下降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限额,妥善、精准解决困难群众保障需求。一是特困人员起付标准下降不低于80%,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二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起付标准下降不低于70%,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2017年,全省享受大病保险的困难人员为69650人次,其中住院40072人次,门诊特定病种29578人次。    

(二)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一是大力推进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目前省内上线医疗机构657家,累计结算117万人次,结算金额282亿元;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跨省上线定点医疗机构772家,居全国第一,直接结算3.3万人次,结算金额7.7亿元,均位居全国第三,有效减轻群众垫资和跑腿负担。二是各地优化整合公共服务资源,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一站式整合结算,缓解困难人员跑腿垫资难问题。    

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医疗救助基金?
【答】医疗救助基金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的专项资金。它通常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医疗机构针对贫困人口的患病者实施的恢复其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资助行为。    

【问】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六类对象,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一)农村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参加一档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10元的资助。
(二)城市困难群众参保资助。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二档的给予60元的资助,自愿参加一档的给予10元的资助。
(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保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一档合作医疗保险的给予10元的资助,参加二档合作医疗保险的给予60元的资助。    

【问】医疗救助需要什么手续资料?
【答】(一)申请。申请救助者必须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携带下列有关证件、证明和材料:
1
、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若为社会孤老、城乡低保户的,应提供由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3
、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发票)原件;
4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二)受理。
1
、初审。社区居(村)委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对申请人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条
2
、复审。经初审合格的,由承办机构进行复审。承办机构根据申请人医疗费支付材料,核定其本年度个人自负医药费用总额、待救助金额、救助比例、救助额等,并填写《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的相关项目,报送镇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公示。经镇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其个人及救助情况须在各村(居)委公示拦内公示。
(四)支付。经公示10日后未接到群众异议的申请人,承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按审批核准额向申请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支付救助金。    

 

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