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局,各市(区)医保局(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广东省医保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药监局转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高血压(Ⅱ期以上)”和“糖尿病”特定病种门诊补助累计支付限额
为进一步完善“两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保障患者用药需求,将我市特定病种门诊补助范围中“高血压(Ⅱ期以上)”和“糖尿病”两病种的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以下简称城乡医保)参保人基金累计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80元/月调整为2160元/年(即180元×12个月)。
二、新增特定病种门诊补助“高血压(Ⅱ期以上除外)”病种
根据《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我市特定病种门诊待遇,将“高血压(Ⅱ期以上除外)”纳入我市特定病种门诊补助范围。
(一)保障对象。我市城乡医保参保人,不含以职工身份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参保人。
(二)保障水平。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对高血压(Ⅱ期以上除外)城乡医保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本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60%,本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三级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基金不予支付,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医保参保人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基金累计支付限额为1080元/年。降血压药品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统一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三)申请手续。高血压(Ⅱ期以上除外)的认定标准按《关于做好高血压、糖尿病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1026号)中的高血压诊断标准相关规定执行,符合高血压(Ⅱ期以上)的参保人按我市原办法执行。符合高血压(Ⅱ期以上除外)条件的城乡医保参保人可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首次就诊时提出申请(原已确诊高血压的城乡医保参保人,可由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登记表》,经医疗机构相关科室确认盖章,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登记确认后即可享受相应待遇,不需要再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高血压(Ⅱ期以上除外)办理资料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保存归档。
三、患有两个或以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的确定
“两病”城乡医保参保人,若同时患有我市特定病种范围中一类或二类特定病种的,报销比例按较高特定病种待遇标准执行,基金累计支付限额按一类或二类较高特定病种待遇标准执行,其中,同时患有二类特定病种的月度累计支付限额增加60元/月;若同时患有三类或四类其他特定病种的,报销比例按较高特定病种待遇标准执行,基金累计支付限额按年度累计支付限额=(较高病种月支付限额+60元)×12个月计算,即同时患有三类特定病种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3600元/年,同时患有四类其他特定病种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2880元/年。
四、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待遇落实到位
各市(区)要高度重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和重点监测工作,优化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确保“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落实。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指导工作。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医保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药监局转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6号).pdf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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