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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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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政府: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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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