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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年度江门市医疗救助待遇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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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粤医保规〔2023〕4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2024年度江门市医疗救助待遇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具体见附件《2024年度江门市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2024年度江门市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江门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

2024年度江门市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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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1.上表所列救助对象是指该对象为单一对象身份的情形。

  2.“资助参保标准”是指资助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标准。若为“全额”,则其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若为“无”,则其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无资助。

  3.支出型重病患者是指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

  4.0-14周岁“两病”儿童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其救助比例是指发生的总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