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高城市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等文件,制定鹤山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鹤山市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或者合法报批手续的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含四层)以上非单一业主的无电梯住宅增设电梯补助申请。
二、申请主体
住宅楼宇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或住宅楼宇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即增设电梯实施主体)
三、申请条件
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经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验收,完成验收备案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
四、申请资料
(一)《鹤山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申报表》一式四份。
(二)增设电梯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三)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验收备案资料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复印件各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领取补助资金的委托书原件。
五、补助标准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每台增设电梯补助10万元;六层及六层半住宅每台增设电梯补助9万元,五层及五层半住宅每台增设电梯补助7万元,四层及四层半住宅每台增设电梯补助5万元。补助资金由业主协商分配,可通过以下方式分配:
(一)按增设电梯出资比例分配补贴各业主;
(二)作为电梯检测、维修资金使用;
(三)对低楼层受影响的业主进行补贴。
六、申请程序
申请人在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后向所属镇(街)提出申请。所属镇(街)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并联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鹤山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申报表》上加具是否同意申请补助的意见。
七、支付程序
所属镇(街)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鹤山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申报表》上加具同意申请补助的意见后,将申报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要求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将补助资金划拨至《鹤山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申报表》确认的指定银行账户。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实施期间,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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