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细则》)共九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房源筹集和建设,保障对象,申请与审核,轮候和配租,租金标准与租赁补贴,使用与退出,监督管理,附则等。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青年医护人员、青年教师等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性特殊行业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特点?
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根据申请人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公租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来源有哪些?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
(二)政府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建设、配套建设的住房,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配套建设的住房;
(三)单位自筹建设的住房;
(四)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赠予政府的住房;
(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四、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什么?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鹤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公共租赁住房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实施细则》规定哪些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下列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职工、
外来务工人员
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青年医护人员、青年教师等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性特殊行业人员。
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有什么要求?如何确定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须在本辖区生活或工作。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
七、根据《实施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哪些资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户籍状况;
(三)收入状况;
(四)住房状况;
(五)家庭资产申报表;
(六)诚信承诺书;
注: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清单或受理通告为准。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坚持诚信原则,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资料中提供诚信承诺书,并对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由有关单位出具、提供的证明材料,其真实性由相关单位负责。
八、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流程是怎么样的?
注:此操作流程为示意,具体审批、公示流程由市住建局公布为准。
九、实物配租的选到的房屋不满意,可以放弃吗?可以再次申请吗?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选到房屋后可以放弃,但视同放弃住房保障的权利,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未按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其它放弃配租权利的情况。
放弃后,可以重新申请,但应当重新轮候。
十、签订租赁合同入住后,合同期限有多长?还需要定期参加资格审查吗?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需要定期参加资格审查,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续约继续租住,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则须退出保障房。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怎样计收?有没有租金减免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套型建筑面积计收,租金具体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十二、租赁补贴的发放形式是什么?
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保障对象,因所需房源不足未能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租赁补贴可申请直接发放,并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租赁补贴发放流程如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申请人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
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租赁补贴申请和备案手续。
十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有哪些行为,需要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有以下情形的需要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并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擅自互换、出借、转租保障房的;
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损毁的;
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十四、租赁合同期满应该怎么办?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如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协议期满需申请续约的,应在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协议期满3个月前向原申请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变动情况。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十五、租赁合同期满有哪些情形?
(一)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二)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有正当理由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另因购买商品房屋致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自收到书面通知次月起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计收,并自购买商品房屋合同约定交房日期起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计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腾退并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2倍计收。
(三)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青年医护人员、青年教师等因工作调整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及其本人须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申报后给予原承租人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并由原承租人携带与我市新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新就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购买社会保险的资料复印件以及本人收入状况等资料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续约手续。延长期满未能办理续约手续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回原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延长期满后仍不腾退的,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2倍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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