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预算公开
目录
第一部分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鹤山市人民政府主管房地产及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江门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住房保障各项政策法规,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建筑市场,承担指导城市和村镇建设的责任,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制有5个单位,包括行政单位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及归口管理的10个公益三类事业单位(鹤山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所、鹤山市沙坪房地产管理所、鹤山市龙口房地产管理所、鹤山市古劳房地产管理所、鹤山市雅瑶房地产管理所、鹤山市桃源房地产管理所、鹤山市鹤城房地产管理所、鹤山市共和房地产管理所、鹤山市址山房地产管理所、鹤山市宅梧房地产管理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鹤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鹤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站、鹤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鹤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办公室、财务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股、房地产和产权管理股、物业管理股、城乡建设股、建筑工程和市场管理股、技术管理股(散装水泥办公室、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法规和信息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9个职能股室。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人员编制人数30人(实有人数26人),另外有4名工勤人员,退休人员34人,归口管理10个事业单位编制人数37人,实有人数36人,退休人员15人;鹤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编制人数25人,实有人数25人,退休人员6人;鹤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站编制人数10人,实有人数10人,退休人员2人;鹤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编制人数10人,实有人数10人;鹤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编制人数3人,实有人数3人。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收入预算7873.56万元,比上年增加3682.72万元,增长87.88%,主要原因是上年有公积金增值收益结余结转收入;支出预算7873.56万元,比上年增加3682.72万元,增长87.88%,主要原因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支出增加。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23.51万元,比上年减少3.30万元,下降12.31%,主要原因是贯彻执行中央厉行节约的规定,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公务接待次数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0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运行费20.71万元,比上年减少3.24万元,下降13.53%,主要原因是贯彻执行中央厉行节约的规定,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2.80万元,比上年减少0.06万元, 下降2.10%,主要原因是贯彻执行中央厉行节约的规定,减少公务接待次数。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36.02万元,比上年减少15.26万元,下降10.09%,主要原因是2017年人员减少导致。其中:办公费24.43万元,水费1.65万元,电费18.60万元,邮电费25.08万元,差旅费0.50万元,培训费0.50万元,劳务费2.6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4.84万元,日常维修费2.30万元,公务接待费2.8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71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2.00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286.70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286.70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本局及下属单位共有车辆11辆,全部是一般公务用车,用于日常业务工作。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7年,本部门没有设置绩效目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政府性基金资金。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4.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5.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当年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8.“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涉及本部门的主要包括离休费和退休费、抚恤费等。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指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涉及本部门的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缴费和计划生育奖励支出。
11.住房保障支出:指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涉及本部门的主要有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支出。
12.城乡社区支出:指政府城乡社区事务方面的支出。涉及本部门的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等。
13.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二部分)2017年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预算公开表格.XLS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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