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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山市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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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公布2019年度鹤山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如下: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另申请沙坪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具有沙坪城镇居民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732元以下;

3.家庭财产净值人均8.6万元以下;

4.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未享受过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房改购房,购买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安居房或其他政府提供的购房优惠政策。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在本市工作和居住;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732元以下;

3.家庭财产净值人均8.6万元以下;

4.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申请沙坪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需已连续在沙坪城区工作5年以上,并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取得毕业证书次月起未满5年;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元以下;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在本市城镇工作满3个月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已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5.申请沙坪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具有沙坪城镇居民户籍。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环卫工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属于我市一线环卫工人;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元以下;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符合上述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向户籍所在地房管所提出申请。各镇街房管所受理公租房住房申请并上报鹤山市住建局,由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分类解决。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鹤山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