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彩网

图片
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征收土地预公告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鹤自然资预征字〔2023〕4号

  因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项目用地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村委会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村委会5.9196公顷(其中农用地5.9196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1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二、公告期限: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7月24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按照《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鹤府〔2020〕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90.9万元/公顷、园地90.9万元/公顷、林地36.36万元/公顷、草地90.9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0.9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0.9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36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3年7月25日前到龙口镇那白村村委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龙口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7月4日

鹤自然资预征字〔2023〕5号

  因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项目用地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村委会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村委会1.1040公顷(其中农用地1.1040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1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二、公告期限: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7月24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按照《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鹤府〔2020〕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90.9万元/公顷、园地90.9万元/公顷、林地36.36万元/公顷、草地90.9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0.9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0.9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36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3年7月25日前到桃源镇三富村村委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桃源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7月4日

鹤自然资预征字〔2023〕6号

  因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项目用地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村委会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村委会2.0470公顷(其中农用地1.7805公顷、建设用地0.2665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1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二、公告期限: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7月24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按照《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鹤府〔2020〕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90.9万元/公顷、园地90.9万元/公顷、林地36.36万元/公顷、草地90.9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0.9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0.9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36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3年7月25日前到桃源镇旺龙村村委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桃源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