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因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项目用地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村委会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7月11日至2023年8月10日。
二、用地项目名称: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村委会地段的集体土地5.9196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0〕1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情况如下:
1、征收土地标准:耕地、园地、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90.9万元/公顷、林地、未利用地36.36万元/公顷。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我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3、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4、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7月1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因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项目用地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村委会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7月11日至2023年8月10日。
二、用地项目名称: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村委会地段的集体土地1.1040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0〕1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情况如下:
1、征收土地标准:耕地、园地、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90.9万元/公顷、林地、未利用地36.36万元/公顷。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我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3、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4、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7月1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因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项目用地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村委会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7月11日至2023年8月10日。
二、用地项目名称: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村委会地段的集体土地2.0470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0〕1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情况如下:
1、征收土地标准:耕地、园地、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90.9万元/公顷、林地、未利用地36.36万元/公顷。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我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3、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4、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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