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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鹤山市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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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鹤山市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山市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日

鹤山市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实施方案

  为助力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项目加速落地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名词解释

  本实施方案所称点状供地是指为实施现代种植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含30亩)的供地模式。

  二、适用范围

  点状供地适用以下乡村产业项目:现代种植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选址位于相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商品住宅和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超过30亩的,均不得适用点状供地。

  三、规划选址

  (一)规划要求

  点状供地项目选址需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视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管理,通过有条件建设区使用的方式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未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可通过对项目地块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方式,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要求。

  涉及相关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的,应严格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审批。选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且村庄规划未覆盖区域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业点状供地项目,可依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出具规划条件。选址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按规定办理林地规划调整。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点状供地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地形地貌和资源条件,因地制宜、节约集约开发建设,并根据实际用地需求进行管理。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原则上按建筑物落地面积垂直开发。

  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点状供地项目,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模板见附件),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功能布局和建设地块(明确用途、位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按“建多少、转多少、征多少”单独组件报批(连同项目实施方案),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国有建设用地管理,不受报批面积和批次数量限制。涉及占用耕地的,须严格落实占补平衡。涉及占用林地的,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纳入建设用地开发范围的,可作为生态保留用地合理利用。

  点状供地项目涉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或按原地类用途使用的,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2号)的有关要求办理。为加快点状供地项目落地建设,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林业局等职能部门需同步制定本单位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职责分工

  (一)建立点状供地组织机构

  组建市点状供地协调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工作的市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抽调安排各镇(街)相关人员作为办公室的专职、兼职人员,对中国福彩网点状供地工作进行协调推动,提供政策层面的支持。各镇(街)是点状供地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点状供地项目的推进落实。

  (二)职责分工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土地管理属地责任;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规划编制(调整)、用地报批材料组卷、土地供应材料报送;负责对用地供后的巡查,监管辖区范围内用地供后建设情况。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编制(调整);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林业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并组织审核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并对点状供地项目的实施跟踪和土地利用管理。

  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乡村振兴产业项目认定,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负责对点状供地项目涉农设施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

  4.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乡村文旅体项目认定,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负责对点状供地项目涉及旅游设施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

  5.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乡村项目产业类型认定及项目立项。

  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有关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工作

  7.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需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工作。

  8.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监管协议、出让合同的约定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9.其他有关职能单位需按照职责做好点状供地的相关工作。

  五、实施程序

  (一)总体要求

  1.点面结合差别化供地。点状供地项目以项目区为单位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单个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应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为一宗地整体供应。项目区内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含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鼓励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

  2.带项目实施方案供地。点状供地项目可按规定合理设定供地前置条件,带项目实施方案供应土地,并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标准、形态及规划条件、建筑标准、节地技术、公建配套、用途变更、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与履约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违约罚则等内容一并纳入供地方案、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项目监管协议。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中,应当明确土地开发利用及续期条件,保障项目整体、长期开发运营。

  3.用途确定。根据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农业+”多业态发展需求及土地估价结果,综合确定乡村产业用地的土地用途和出让、出租底价。点状供地项目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多种规划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例,并可按规划主导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最大的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确定供地方式。

  (二)实施程序

  1.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乡村产业项目认定,并就乡村产业项目选址提出意见。

  2.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项目主管部门按上述“三、规划选址”的要求做好调整优化用地布局工作,并按程序上报市自然资源局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3.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功能布局和建设地块)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并组织审核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用地报批程序组织材料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并逐级报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

  5.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出具点状供地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6.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项目的产业类型、标准、形态及规划条件、建筑标准、节地技术、监管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纳入监管协议,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组织供地资料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办理供地审核。

  7.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供地审核,拟定点状供地项目供地方案报呈市人民政府审议。

  8.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需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由用地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或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监管协议,由市自然资源局下发土地划拨决定书。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在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前,土地取得方须与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监管协议。

  六、登记点状供地项目

  (一)简化确权登记发证

  点状供地项目以宗地为单元确权登记发证,可按项目实际管理的需要,将多宗地整体打包一次性申请不动产登记。因地块调整导致实际用地发生变化的,须根据相关审批文件和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确权登记发证。对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生态保留用地,按照国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确权登记发证。

  (二)明确分割转让限制

  点状供地项目产权原则上应整体持有,除法律法规、土地划拨决定书及有偿使用合同明确规定或约定外,不得将点状供地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分割转让或抵押。点状供地项目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对分割转让及抵押的限制予以明确,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产权证书的附记栏上对宗地的权利限制予以注记。

  七、监管点状供地项目

  (一)联合评估论证

  建立点状供地项目联合评估论证机制,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

  (二)强化实施监管

  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对点状供地项目实行全要素、全过程的动态联合监管,并督促项目开发主体按照项目监管协议、出让合同的约定动工开发建设,防止项目用地出现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情况,并确保乡村产业用地专项指标专项专用。严禁以点状供地为名开发房地产项目,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大棚房”及别墅类项目,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转让土地及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三)联合竣工验收

  点状供地项目应当在规划、用地报批材料中附具项目实施方案,并在填报相应监管系统信息时注明为“点状供地项目”。市自然资源局在办理规划、用地手续时,应对项目用地是否符合点状供地要求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按监管协议、出让合同的约定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四)动态调整退出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形成年度评估报告。项目开发主体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开发建设的,市自然资源局、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或约定、监管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处置,收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主张违约责任。

  八、其他

  本实施方案未明确的,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2号)的有效期一致。


  附件 

XX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提纲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的名称、位置、面积及土地利用现状等。

  (二)项目涉及规划情况(包括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相关规划;是否涉及规划编制、修改等)。

  (三)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及项目范围内的区域评估等情况;尚未进行区域评估或不能适用区域评估成果的,分别阐述水土保持、项目环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矿产资源压覆等相关评价评估情况)。

  二、项目实施安排情况

  (一)项目的功能定位、规划用途、建设用地规模及其分类利用安排。

  (二)项目的建筑规模、布局、功能及开发建设安排。

  (三)项目的实施计划安排。

  三、项目涉及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以及土地拟供应、使用情况

  (一)项目涉及土地征收补偿情况(包括项目区内征收土地的面积、地类、权属、用地红线、补偿安置等情况,以及只征不转的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情况)。

  (二)项目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情况(包括征转合一、只转不征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面积、地类)。

  (三)项目土地供应及使用情况(项目各规划用途分区的土地供应或使用方式、条件及要求等)。

  四、项目实施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配合落实等方面的措施)。

  (二)资金保障措施(包括项目投资总额、资金来源以及分类使用情况等)。

  (三)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等措施。

  (四)项目监管措施(包括项目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管措施)。

  五、项目综合效益分析

  (一)项目经济平衡测算。

  (二)项目投资风险及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评估。

  六、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