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人:鹤山市自然资源局(甲方);
拟受让人:江门市新会司前装备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用地意向: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 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民委员会 的宗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宗地编号为 440784006015GB01272 ,宗地面积(大写) 壹仟叁佰陆拾贰点陆捌 平方米(小写 1362.68 平方米)。
第二条 本用地意向书项下拟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公用设施用地 ,土地使用权年限50年,自签订交地确认书之日起计。
第三条 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
(二)现状土地条件:宗地红线外五通,红线内场地未平整。
第四条 本用地意向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柒拾捌万 (大写)元整 (小写 780000 元),付款方式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以实际到账为准)内付清 。
第五条 乙方在本用地意向书的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用地性质 公用设施用地 ;
建筑容积率 ≤1.0 ;
建筑密度 ≤70% ;
建筑限高 ≤24米 ;
绿地率 ≥20% ;
第六条 乙方同意在本用地意向书项下的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 。
第七条 乙方知悉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的内容需要在土地交易场所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示不少于5日,并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甲方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甲方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将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八条 符合本意向书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双方同意于10个工作日内在鹤山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九条 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甲方): 拟受让人(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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