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3〕98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3〕6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9114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0.0017公顷、园地0.2225公顷、林地0.9568公顷、草地0.5178公顷、其他农用地0.2126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8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3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911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7399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35.897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新莲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9月24日前到址山镇新莲村(联系人:林潮活,865563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3〕6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8月24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3〕99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3〕6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大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6914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0.0991公顷、园地0.0086公顷、林地0.0116公顷、草地1.3384公顷、其他农用地0.2335公顷、未利用地0.0002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8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3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大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691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5359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74.882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大朗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9月24日前到址山镇昆联村(联系人:郭永就,13620191904)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3〕6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8月24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3〕100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3〕6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东圣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西圣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1702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园地0.0244公顷、草地1.1458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8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3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东圣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西圣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170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5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15.147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东圣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西圣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9月24日前到址山镇昆联村(联系人:郭炳章,13622575707;郭坚荣,1342672453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3〕6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8月24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3〕101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3〕6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联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2.8849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0.0240公顷、园地0.0841公顷、林地2.0370公顷、草地0.5484公顷、其他农用地0.1853公顷、未利用地0.0061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8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3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联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2.884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0201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76.369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昆联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9月24日前到址山镇昆联村(联系人:林海,865560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3〕6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8月24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3〕102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3〕6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阳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8919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园地0.6470公顷、林地0.1893公顷、草地0.02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349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8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3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阳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891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5.7883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77.438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昆阳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9月24日前到址山镇昆阳村(联系人:麦文晃,1382407528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3〕6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8月24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3〕103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3〕6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中村石北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址山镇昆中村龙吟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址山镇昆阳村西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5.4035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0.0969公顷、园地1.1965公顷、林地1.1057公顷、草地0.5094公顷、其他农用地2.4950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8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3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中村石北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址山镇昆中村龙吟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址山镇昆阳村西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5.403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5.8160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471.399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昆中村石北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址山镇昆中村龙吟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址山镇昆阳村西河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9月24日前到址山镇昆中村(联系人:邓坚强,18824029091,邓尧长,13702293103,麦达,13630415197)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3〕6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8月24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3〕104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3〕6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南岗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大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5206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林地0.44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751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8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3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南岗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大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520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4485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26.929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南岗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大朗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9月24日前到址山镇昆联村(联系人:郭维顺,13686961363,郭永就13620191904)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3〕6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 23年8月24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3〕105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3〕6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中村昌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0165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林地0.0165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8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3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中村昌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016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2940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723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昆中村昌南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9月23日前到址山镇昆中村(联系人:麦永成,13556923674)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3〕6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 23年8月24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3〕106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3〕6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中村桥龙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0062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林地0.00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5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8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3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中村桥龙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006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2172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299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昆中村桥龙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9月24日前到址山镇昆中村(联系人:麦荣坤,1392306193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3〕6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8月24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3〕107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3〕6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中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5301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林地0.5025公顷、草地0.017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7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8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3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中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530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1133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24.755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昆中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9月24日前到址山镇昆中村(联系人:邓钜安,1382401003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3〕6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8月24日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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