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鹤山工业城四个产业项目)》于2023年10月12日经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批复同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166 号)等文件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下:
一、规划调整的原因及调整范围
为优化我市鹤城镇、共和镇、址山镇土地利用布局,引进优秀产业进驻,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对鹤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地块位于鹤城镇东坑村和先锋村、共和镇平汉村、址山镇新连村,面积22.2067公顷。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农用地19.6388公顷,其中林地16.7762公顷、其他农用地2.8626公顷;建设用地0.2722公顷,其中公路用地0.0009公顷、建制镇0.2712公顷;未利用地2.2957公顷,其中其他草地1.9719公顷、裸土地0.3237公顷。原土地规划用途为农用地21.5012公顷,其中耕地0.5780公顷、林地19.4929公顷和其他农用地1.4303公顷;建设用地0.7055公顷,其中公路用地0.4342公顷、特殊用地0.2713公顷。调整后土地规划用途为城乡建设用地22.2067公顷。
二、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本次规划调整后,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一)永久基本农田:本次预留规模落实地块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没有变化。
(二)耕地保有量:本次预留规模落实地块不涉及耕地,调整后耕地保有量没有变化。
(三)建设用地规模:预留规模落实后,鹤山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增加22.2067公顷。
三、批准机关: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四、批准时间:2023年10月12日
五、公告时间:2023年10月12日-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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