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彩网

图片
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鹤山市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137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4〕144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龙口镇三凤村凤巢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2735公顷、折合4.102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4.102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7月24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龙口镇三凤村凤巢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735公顷、折合4.102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924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11.995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7月25日前到龙口镇三凤村(联系人:任均源,13929021736)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4〕144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138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4〕144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龙口镇三凤村凤巢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1303公顷、折合1.954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1.9485亩、草地0.006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7月24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龙口镇三凤村凤巢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303公顷、折合1.954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9352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5.736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7月25日前到龙口镇三凤村(联系人:任景赐, 13432295484)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4〕144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139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4〕144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龙口镇三凤村凤巢联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817公顷、折合12.25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12.25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7月24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龙口镇三凤村凤巢联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817公顷、折合12.25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924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35.833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7月25日前到龙口镇三凤村(联系人:任其辉,1899853012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4〕144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