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公告
鹤府〔2024〕13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3年度第五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4〕157号)批复,同意将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鹤山市土地储备中心属下的0.5625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安排作为工业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农用地转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3年度第五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8月30日。
三、农用地转用地块位置: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鹤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见农用地转用红线图)。
四、地块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转用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鹤山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合共0.5625公顷、折合8.4375亩,其中农用地8.4375亩、未利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
具体涉及鹤山市土地储备中心属下的国有土地0.2654公顷,折合3.9810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3.981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鹤城镇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土地0.2971公顷,折合4.456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4.456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
五、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4〕157号文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实施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3年度第五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附件2:鹤山市2023年度第五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红线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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