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4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4〕171号)文件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雅瑶镇昆东村那水二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1.1580公顷(折合17.370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8月6日至2024年9月5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雅瑶镇昆东村民委员会(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雅瑶镇昆东村土地合共1.8607公顷、折合27.9105亩,其中农用地27.910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具体涉及鹤山市雅瑶镇昆东村那水二队股份经济合作社1.1580公顷、折合17.3700亩(其中耕地2.3355亩、园地0亩、林地3.090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11.944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四、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雅瑶镇耕地6.98万元/亩、园地6.98万元/亩、林地2.792万元/亩、草地6.98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98万元/亩、建设用地6.98万元/亩、未利用地2.792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缴费年限为15年,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为9000元/人,合共117000元。
五、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4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4〕171号)文件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雅瑶镇昆东村那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7027公顷(折合10.540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8月6日至2024年9月5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雅瑶镇昆东村民委员会(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雅瑶镇昆东村土地合共1.8607公顷、折合27.9105亩,其中农用地27.910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具体涉及鹤山市雅瑶镇昆东村那水股份经济合作社0.7027公顷、折合10.540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10.540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四、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雅瑶镇耕地6.98万元/亩、园地6.98万元/亩、林地2.792万元/亩、草地6.98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98万元/亩、建设用地6.98万元/亩、未利用地2.792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缴费年限为15年,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为9000元/人,合共72000元。
五、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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