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恢复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图斑变更核查的通知》、《广东省历史遗留矿山自然复绿认定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经鹤山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对我市历史遗留矿山自然复绿认定结果(详见附件)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25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疑义的,可向鹤山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反馈(联系人:苏卓莹,联系电话:0750-8886465)。
附件:鹤山市拟自然复绿历史遗留矿山公示表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8日
关于对鹤山市第一批历史遗留矿山自然复绿认定结果的公示.docx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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