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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沙坪街玉桥村龙潭股份经济合作社因保管不慎,遗失批准文号为鹤国土征(94)第122号、鹤国土征(94)第124号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正本、副本。
特此声明。
声明人:鹤山市沙坪街玉桥村龙潭股份经济合作社
代理人:易伟文
2025年1月1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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