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公告
鹤府〔2025〕7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4年度第三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4〕217号)批复,同意将鹤山市桃源镇蟠龙村小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蟠龙村上陂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蟠龙村元潭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蟠龙村永安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3.4112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安排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农用地转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三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2月26日至2025年3月25日。
三、农用地转用地块位置:鹤山市桃源镇蟠龙村民委员会(具体见农用地转用红线图)。
四、地块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转用鹤山市桃源镇蟠龙村小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蟠龙村上陂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蟠龙村元潭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蟠龙村永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土地合共3.4112公顷、折合51.168亩,其中农用地47.433亩、未利用地3.735亩、建设用地0亩。
具体涉及鹤山市桃源镇蟠龙村小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蟠龙村上陂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蟠龙村元潭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蟠龙村永安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4112公顷,折合51.168亩(其中耕地0.2955亩、林地46.548亩、其他农用地0.5895亩、未利用地3.735亩)。
五、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4〕217号文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实施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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