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经意向用地单位申请和市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划拨方式提供用地,现就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申请单位 | 位置 | 用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划拨使用权人 |
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 鹤山市鹤城镇南中村民委员会 | 9680平方米 | 商业用地 | 鹤山市鹤城镇南中村大坝股份经济合作社 |
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 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民委员会 | 135平方米 | 商业用地 | 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大林坪股份经济合作 |
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 鹤城镇城西村民委员会 | 1631.51平方米 | 商业用地 | 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宗地公示期为10天(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10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鹤山市自然资源局提出。
特此公示。
联系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文华路102号
联系电话:0750-8812933
联 系 人:梁先生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1日
附件:
相关稿件:

政务微博
鹤山政府网
粤公网安备440784024407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