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公告
鹤府〔2025〕38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5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5〕253号)批复,同意将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南岗经济合作社、址山镇昆联村大朗经济合作社、址山镇昆联村松盛股份经济合作社、址山镇昆中村东联经济合作社和址山镇昆阳村坑尾经济合作社属下的0.5957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未利用地0.0226公顷,合共0.6183公顷,安排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农用地转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5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6年1月13日至2026年2月13日。
三、农用地转用地块位置: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民委员会、昆中村民委员会、昆阳村民委员会(具体见农用地转用红线图)。
十九、地块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转用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南岗经济合作社、址山镇昆联村大朗经济合作社、址山镇昆联村松盛股份经济合作社、址山镇昆中村东联经济合作社和址山镇昆阳村坑尾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农用地0.5957公顷、同时使用未利用地0.0226公顷,折合9.2745亩,其中农用地8.9355亩、未利用地0.339亩。
具体涉及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南岗经济合作社、址山镇昆联村大朗经济合作社、址山镇昆联村松盛股份经济合作社、址山镇昆中村东联经济合作社和址山镇昆阳村坑尾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5957公顷、同时使用未利用地0.0226公顷,折合9.2745亩(其中林地1.6935亩、草地7.242亩,未利用地0.339亩)。
五、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5〕253号文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5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附件2:鹤山市2025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红线图
实施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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