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信祥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龙口镇中七村民委员会大朗二队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龙)第07020113号总字第30711号,登记面积100.2平方米,东至:宝全,南至:柏年,西至:柏才,北至:坤。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信祥(已故)
申请人:李森荣、李剑荣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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