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社公房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古劳镇新星村民委员会洛社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古)第1101丁3号总字第16481号,面积58.5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鹤山市古劳镇新星村洛社经济合作社
申请人:陈嘉淇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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