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24年4月16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中山路22号四楼,鹤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750-8202208 联系人:李小姐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登记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备注 |
1 | 李超文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构建物)所有权 | 鹤山市龙口镇松岗村民委员会松岗村319号 | 440784004008JC02310F00010001 | 105.59 | 231.20 | 农村宅基地 | |
2 | 李毅坚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构建物)所有权 | 鹤山市龙口镇松岗村民委员会松岗村230号 | 440784004008JC02312F00010001 | 119.97 | 292.46 | 农村宅基地 |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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