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庭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共和镇新民村民委员会虎爪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共)第78190号,面积67.5平方米,东至:空地,南至:梁振庭,西至:梁庆权,北至:梁作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梁振庭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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