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以下不动产在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业务时,我局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权利人 | 证号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鹤山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粤房地权证鹤山字第0100065924号 | 鹤山市房地产权属说明书 | 440784007008GB00775 | 鹤山市共和镇共和大道113号之三十五201房 |
特此公告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8日
附件:
相关稿件:
因以下不动产在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业务时,我局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权利人 | 证号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鹤山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粤房地权证鹤山字第0100065924号 | 鹤山市房地产权属说明书 | 440784007008GB00775 | 鹤山市共和镇共和大道113号之三十五201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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