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兰芳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宅梧镇荷村村民委员会荷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不详,面积60平方米,东至:国新,南至:水田,西至:水田,北至:大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罗兰芳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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