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照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共和镇新民村民委员会松下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共)第090727-2号总字第701054号,面积63.8平方米,东至:鱼塘,南至:空地,西至:大路,北至:水井。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梁国招(与“梁国照”同属一人)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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