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巨洋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址山镇莲塘村民委员会莲塘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不详,面积130平方米,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公地,北至:郑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巨洋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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