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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梁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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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春好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龙口镇松岗村民委员会松岗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龙)第05020245号总字第29715号,面积173平方米,东至:空地,南至:东岳,西至:空地,北至:空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梁春好(已故)

  申请人:李俊超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