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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梁同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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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同希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宅梧镇堂马村民委员会南门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宅)第01050187号,面积55平方米,东至:地塘,南至:地塘,西至:地塘,北至:地塘。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梁同希(已故)

  申请人:梁志堂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