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华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共和镇里元村民委员会白虎头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共)第120602号,面积120.6平方米,东至:谢文,南至:陈天喜,西至:鱼塘,北至:水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新华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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