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自然资(登记)公字〔2024〕0245号
因以下不动产在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业务时,我局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权利人 | 证号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鹤山市共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粤(2016)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08278号 | 鹤山市不动产权属说明书 | 440784007004GB00995 | 鹤山市共和镇碧桂园.天麓湖.翠湖畔一街1号801房 |
特此公告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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