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国伦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鹤城镇南星村民委员会茅坪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鹤)第02010032号总字第59773号,面积169.6平方米,东至:秀良,南至:群昌,西至:国军,北至:京才。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国伦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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