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灵光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共和镇良庚村民委员会仁厚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集用(2014)第000252号,面积34.2平方米,东至:空地,南至:围墙,西至:菜地,北至:与梁仲英贴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梁灵光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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