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自然资(登记)公字〔2024〕0299号
因以下不动产在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业务时,我局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证号 | 备注 |
1 | 江门银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40784001023GB00543 | 鹤山市沙坪银业.雁山城灏湖居二街6号 | 鹤山市房地产权属资料审核认定书 | 鹤山第0029147号 |
特此公告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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