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柱稳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民委员会元和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共字(88)第0103045号,面积90.2平方米,东至:润棒,南至:仕宁,西至:友晓,北至:奂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柱稳(已故)
申请人:冯瑞芳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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