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杈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民委员会罗屋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鹤)第09100008号,面积100.7平方米,东至:村路,南至:润珍,西至:散屋,北至:耀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汉权(与“刘汉杈”同属一人)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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