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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华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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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权利人“华村集体”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宅梧镇下沙村委会的《林权证》,证号:鹤林证字(2010)第84040230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鹤山市宅梧镇下沙村华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

  鹤山市宅梧镇下沙村华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代理人:梁有庆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