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恒生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宅梧镇下沙村民委员会上佃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不详,面积66.8平方米,东至:梁牛,南至:空地,西至:梁强,北至:梁合算。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恒生(已故)
申请人:李愉洲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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